现年54岁的李子军是河北人,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任职期间主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两项业务。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子军的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万元。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李子军在该行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万余元。此外,2003年9月,李子军还在与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
据了解此案案发,缘于贷款方无力还款,工行昌平支行提起的一系列诉讼。这些民事诉讼引起了警方对两家众实公司的注意。2008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侦查两公司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高利转贷犯罪后,发现李子军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分局将其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李子军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李子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情焦点
违规放贷是否上报
李子军和其辩护人:李子军在个人贷款审批中对出现的相关问题均进行了集体研究,并请示了上级领导,违法放贷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他一人。此外,李子军称,他在审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银行尚未出台审查的相关规定。
证据显示:此案中对贷款手续的简单审查,并未得到上级单位的认可,也没有向行长、银行审贷组织汇报研究并获得批准。因此法院认为李子军身为工商银行昌平支行主管个人贷款业务的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履行贷款审批职责,应对银行遭受的巨额贷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放宽审批是否属实
放贷工作人员证言:在办理众实宏业物资公司股东孟某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她看到孟某的月收入资料为“34万”,但实际资料并不相符,在将这一情况呈报给副行长李子军后,后者给予通过,于是她仍然为孟某办理了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反映:虽然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但在审批过程中,李子军从未要求银行贷款调查人员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更没有按照工行的要求,让贷款调查员与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进行面谈、或者到借款人的家庭及单位核实申请材料。
法院认为:国家规定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等,银行的审查均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对李子军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银行求情能否从轻
银行证明:李子军在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李子军以往的工作表现不能成为其减轻罪责的理由,因此不予采纳。
■背景新闻
事发行曾有“前科”正副行长齐下岗
李子军所在的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在此案案发前就曾因为对贷款发放审查不严,被责令正副行长一齐下岗追讨贷款。
2003年6月25日,郝某向昌平支行申请购车贷款,由北京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承诺担保,此后昌平支行与郝某、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给郝某252万元用于购车。但这笔贷款发放后,郝某仅向银行还贷7个月就停止偿还。